| 释义 |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处的判决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章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