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