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公司成立后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 登记事项涉及修改 公司章程 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