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