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告离婚程序怎么走 |
| 释义 |
公告离婚的程序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2、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3、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一、如果一方失踪能离婚吗 一方失踪能离婚,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起诉离婚,也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 法院公告送达后,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决。但判决结果并不是一定要判决离婚,人民法院还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二、缺席判决后的后果?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1、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2、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 随便看 |
- 公积金提取账号输错了怎么办
- 工伤保险名字错了怎么办
- 交通事故中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
- 盗窃25元怎么处理
- 盗窃25元怎么处理
- 火车票怎么报销,有以下两种方式
- 偷20元东西怎么处理
- 农村邻居堵路处理案例
- 偷了50元东西怎么处理
- 偷20元东西怎么处理
- 盗窃几十元怎么处理
- 农村邻居堵路处理案例
- 偷盗20元怎么处理
- 房屋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应该怎么办
- 房屋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应该怎么办
- 捷信贷款公司受法律的保护吗
- 捷信贷款公司受法律的保护吗
- 出租房电闸烧坏了谁负责?
- 女方父亲坐牢,对军人结婚有政审影响吗
- 父亲坐过牢,离婚了,随母亲,儿子可以当兵吗
- 父亲坐过牢,离婚了,随母亲,儿子可以当兵吗
- 父亲坐过牢,离婚了,随母亲,儿子可以当兵吗
- 父亲20年前坐过牢 当兵政审能过吗
- 父亲坐过牢,离婚了,随母亲,儿子可以当兵吗
- 当兵父亲坐过牢影响政审吗
- constitutional process
-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 constitutional restrictions
- constitutional right
- constitutional rights
- constitutional seat
- constitutional spirit
- constitutional tort
- constitution-drafting agency
- constitution-drafting committee
- constitution drawn up by the people
- constitution drawn up by the sovereign and the people
- constitutiones
- constitution granted by the sovereign
- constitution of a committee
-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 constitution of a negative crime
- constitution of a party
- constitution of capital
- constitution of facts
- constitution of five powers
- constitution of legal duty
- constitution of legal right
-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