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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在离婚协议中随意撤销财产赠与条款?
释义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要看情况,如果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那么不可以随意撤销。如果还未转移的,那么不可以撤销。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应当根据情况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上述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的。
    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随意撤销是否
    1、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随意撤销要看情况,如果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那么不可以随意撤销。如果还未转移的,那么不可以撤销。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应当根据情况行使撤销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怎样认定
    199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生一子潘-义,1992年生一女潘-思。后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5年6月1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县城中山路房屋一栋的房屋产权归儿子潘-义所有,潘*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黄*英保管;共同购置县城东门路套房一套及店面二间的房屋产权归女儿潘-思所有,黄*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潘*山保管;婚生儿子潘-义归黄*英抚养,女儿潘-思归潘*山抚养。此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否能随意撤销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财产所有权已转移,则不能随意撤销;如果尚未转移,则也不能撤销。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根据情况行使撤销权。此外,根据双方1990年至2005年的婚姻协议及公证,房屋产权归儿子潘-义及女儿潘-思所有,黄*英及潘*山分别享有使用、居住权,但无处置权。儿子潘-义归黄*英抚养,女儿潘-思归潘*山抚养。以上为结论,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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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6: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