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裁定原告不适格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主体不适格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一、民事诉讼中,原告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主体不适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所诉讼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     2、告错了对象。如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被告的职务行为,而起诉被告个人等。     3、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讼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未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4、管辖错误。如把行政案件当作民事案件诉讼等。     5、举证不能。原告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6、索赔过高。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损失大量诉讼费用。     7、合同无效。因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