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的消防档案一般由安全部门管理。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基础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订的、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其发布主旨是为了加强及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制定本规定。规定在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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