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工作时,定作人需按时提供材料,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补齐或更换。定作人需协助承揽人,但也需在监督检验工作时不妨碍承揽人工作。定作人需按合同要求验收工作成果,不能无理拒收。定作人需按期限支付报酬,如无期限,需在工作成果交付时支付。 法律分析 1、承揽方式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及时提供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与约定不符,应及时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定作人有协助工作的义务。同时在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定作人应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具体来说,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无理拒收。 4、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若未确定支付期限,则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应相应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 款。
该内容由 吕继超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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