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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释义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是:
    1、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3、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措施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被保险人地址;(2)标的数量;(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4)保险期限、金额;(5)保险责任范围;(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二、告知义务的构成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告知义务范围有:
    1.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包括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
    2.保险人告知范围有两方面: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三、投保人的责任义务有哪些
    投保人主要有以下责任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询问;
    2、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赔偿和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3、增加危险通知义务;
    4、重复保险通知义务。财产保险投保人应当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人身保险虽然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但为防范道德风险,投保人在投保时仍应告知被保险人其他保险情况。危险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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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22: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