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死亡 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 ,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 一方的个人财产 ,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