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