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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责范围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具有普遍性?
释义
    法律分析:一、免责范围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具有普遍性?
    确定不可抗力范围的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责仅限于违约责任。如果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收到定金后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可以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卖方返还原定金的义务也可以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不可抗力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可能的,解除双方的合同,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只导致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应当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只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延期履行,但免除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新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
    即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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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8 13: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