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运输中的货物风险负担规则是: 首先,应看双方是否约定了交付地点,若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运输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应由卖家承担; 其次,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了需要运输,需要看是否约定由指定承运人承运,若由指定承运人承运期间发生货物损失的,则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最后,若没有约定指定承运人承担,则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就已转移给买方了。 一、买卖合同货物交付时承担损害赔偿吗 一般由卖方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的风险,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受人应当风险等。 二、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 1、送货上门。也就是说,货物由卖方运送到买方,然后货物交付给买方; 2、上门提货。也就是说,买方从卖方那里拿走货物,然后货物运出卖方完成交付; 3、代理托运。也就是说,卖方代表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买方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即完成交付。交付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实际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