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