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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后,女方是否有探望权?
释义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如探望不利于孩子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消失后恢复。扶养、抚养、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判决应依法强制执行,个人和单位应负责协助执行。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如果父母探视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停探视权利;当暂停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利。对于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和子女探视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个人和单位应负责协助执行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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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1 19: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