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公民的诉讼权利有答辩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起诉权、申请回避权、调解权、反诉权、抗辩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和解权、提出证据和质证权、撤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查阅权、复制权、申请再审权、法庭笔录补正权。还有管辖异议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权、先予执行申请权、要求重新调查、财产保全申请权、鉴定、勘验的权利、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要求补充判决权,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