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沈阳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425.3元/月,按6.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289.2元/月,按10%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425.3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