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证据不足结案后对未抓获的 犯罪嫌疑人 ,可以由进行侦查追捕。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组织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起诉处理,同时应当予以释放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在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进行调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