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后履行抗辩权,根据薯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章,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颤烂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数洞春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