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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轻微伤是否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释义
    不可以。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是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例】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医院就诊。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某某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某某对宋某某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某某的眼镜,用头撞击宋某某的口、鼻处,并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宋某某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退休民警驾车致一人死亡,开车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和赔偿
    11月6日14时30分许,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伊宁市解放西路花城路口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并通知120到达现场进行救治。
    11月12日晚,新疆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了这一起交通事故。
    通报称,经现场勘察,陈某某(男,汉族,61岁,伊犁州公安局退休民警)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某(女,汉族,59岁,伊宁市汉宾乡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11月8日救治无效死亡。
    目前,该案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调查取证,事故鉴定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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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8: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