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选举案件如何定性? |
释义 | 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制度是保障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侵犯选举权利和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处。 法律分析 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拓展延伸 选举案件的定性标准及其影响因素 选举案件的定性标准是指用于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选举案件的准则或标准。这些标准通常包括选举程序是否遵守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否受到干扰或操纵、选民是否受到威胁或胁迫等。然而,选举案件的定性并非简单明确,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因素、法律因素、证据因素等都可能对定性产生重要影响。政治因素包括选举的政治背景、候选人的政治立场等;法律因素包括相关法律的适用与解释;证据因素则涉及案件中的具体证据和证人证言等。因此,在对选举案件进行定性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定性的公正、合理和准确。 结语 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导致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结果不真实的行为。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侵犯选举权利、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定性选举案件时,需综合考虑政治、法律和证据等因素,确保定性公正、合理和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九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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