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致残赔偿应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涵盖失去劳动能力的补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规定,职工经认定工伤残余之后,本着劳动能力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原则,应重新评定失去劳动能力等级。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被认定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职工,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所接受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第十九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残余,本着劳动能力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原则,应重新评定失去劳动能力等级,确定其工伤待遇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