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置房不是商品房,所属土地是划拨性质,需要安置房的房主持住房满5年以上,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完毕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出让性质土地证,才可过户该住房。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有产权证过户怎么办理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如果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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