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犯罪有什么法律责任 |
释义 | 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是指法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还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主要内容,刑事责任在其中起着沟通犯罪与刑罚并使这些内容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作用。刑事责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也是行为人应当承担、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其接受的刑事法律制裁的标准。 一、撤案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撤案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公诉案件,受害人是无权撤诉的,如果是自诉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则检察院依法不追诉,公安局也就不追究责任了。刑事和解书签过是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刑事和解书往往只是代表受害者不去追究,不代表检察机关不去追究。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只能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中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 二、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如上所述,《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就是犯罪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犯罪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一般以下三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偷税行为是法定代表人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犯罪,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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