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主观: 刑罚即刑事处罚,相对应的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就是犯了罪受到的惩罚,而行政处罚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没有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所谓犯罪,就是指发生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只叫违法,不能叫犯罪,只有违反刑法才能叫犯罪)。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所以要求特别严格,必须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才能执行相应刑罚。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就轻得多了,程序上也没不像刑罚那样要求严格。比如违反交通法规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只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就行了,不需要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