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于1994年规定,是根据当时的生活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现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并未废止,仍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