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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释义
    婚姻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无效婚姻则违反了其他构成婚姻的实质要件。
    2、申请人范围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
    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
    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具体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婚姻。
    综上所述,婚姻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在于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申请人范围不同、申请时限不同、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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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2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