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共同还贷和未偿还贷款部分。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律平分;如果房屋属于一方,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增值部分平分,未偿还贷款为个人债务。 法律分析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为共同还贷部分和未偿还贷款部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如下: 1. 如果婚前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出资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增值部分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贷款,房屋落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司法实践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