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否选择性地履行 |
| 释义 |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除法律规定和另有约定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期满后债务人未履行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比如,债务人分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在第一期还款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只偿还该期借款或者是偿还全部借款; 如果债务人期满未还款,则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债务人偿还该期借款或者是偿还全部借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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