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快递必须送货上门。如收件地址不在快递网点的配送范围内,快递员可不送货上门。快递递送流程具体如下: 1、发件人或者寄件人电话预约,致电快递公司的服务热线转人工服务; 2、电话预约后收件员上门取件,填写快递单; 3、收件员收到快递将快递交由该区域的快递网点,网点发往当地的处理中心,由处理中心分拣、扫描发往目的地; 4、快递到达目的地的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对快递件进行分拣,扫描快递信息,录入快递信息; 5、处理中心完成分拣、信息录入,由处理中心发往各个网点,由网点的快递人员进行配送; 6、快递签收时先拆开快递,确认无误后签收,快递的物件有问题与商家联系,物品寄送过程中损坏、丢失的可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方案,协商无效,保留相关凭证向所在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