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10) |
释义 | 【我的讼No.24-No.70】47人劳动争议案 多年来,我一直为这47个案子耿耿于怀,觉得是不是当年我们再努力一点,就能帮他们赢得官司,因此我总是觉得对不起他们。 他们同属公司的一个部门,这个公司要停止经营,公司发公告要把他们整体迁入同镇区的关联公司,要求他们与新公司重签合同,并将他们安排至他们完全不熟悉的岗位上,事实上是变相逼他们离职。这些员工不愿过去,希望拿到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找到我的,我跟他们确认不愿意搬迁后,接受了他们的委托,半援助性质,每人只收500元,帮他们打三个阶段的官司。 想要经济补偿金就只能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遂发函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我们的关键证据只有公司发的公告,但是只有照片,没有原件,公司方否认,说没有强行要求他们入职另一家公司,而且所安排的新岗位也是合适的。 遗憾的是,仲裁败诉,一审二审也完全败诉。毕竟当事人众多,败诉让我觉得压力巨大,欣慰的是,这些员工没有一人对我有过一句怨言,这让我觉得更加愧对他们,到现在都不能完全释怀。 我每一个阶段都提交了六七页纸的代理词,刚才在云盘翻到了二审代理词,那就把结尾部分贴在这里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变更及对原告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正常行使其的自主经营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权利”,这显然是荒谬的判断,如果这个论断得以成立,用人单位要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而裁掉员工那就太容易了,搬一个地方也许较难操作,但撤掉一个部门,岂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吗?更何况,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欲将公司整体并入**公司而要求员工与**公司重签合同,意图消灭搬迁前员工工龄的经济补偿,这也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只是“生产经营场所的变更及对原告工作岗位的调整”那么简单。一审法院还认为“原告对被告搬迁及工作岗位调整等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却……提请劳动仲裁……”,这同样是荒谬可笑的,上诉人多次去**人力资源局反映,但该局自始至终置之不管;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反复提出上诉人“多次罢工”,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请问这些算不算“合理合法的途径”?如果这两样都不算,那么“提请劳动仲裁”都不能算“合理合法的途径”吗?难道只有去堵路,去政府门口静坐才算“合理合法的途径”?各位尊敬的法官,将心比心,如果您是我的当事人,你们会怎么做?你们又能怎么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一份工作,一个岗位,不但包含劳动者对生活方式的选择,包含他的热爱和尊严,也包含着他的权利。劳动者不是物品,不能任意地被挪到另一个公司,调动到另一个陌生地方,或者一个他全然陌生的岗位。这种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强行为之,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尊严的严重损害,对其权利的粗暴侵犯。被上诉人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上诉人可以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望贵庭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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