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如下:出售方在标的物交付前负责标的物的损坏和丧失风险,交付后由购买方负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是由于购买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按约定期限交付,购买方应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损坏和丧失风险。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等。 法律分析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适用如下: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损坏或丧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损坏或丧失的风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则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起承担损坏或丧失的风险;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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