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