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协议:产权调换和产权调换。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都是产权交换,但协议形式不同,获得的保护程度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订立,其中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先行取得补偿安置房的,应予支持。实际上,这个司法解释优先考虑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被拆迁人给予特殊保护。 正是由于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殊效力,使得被拆迁人有权先于第三人取得约定的房屋,可以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确保实体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点,那么本该是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就变成了《商品房置换协议》,其优先权就可能丧失。最终房子要拆,约定的房子拿不到,大吵大闹。 另外,国家对房屋拆迁的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给予优惠,对商品房置换取得的房屋没有优惠,这也是关系到拆迁人利益的一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