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庆节期间,刘某和妻子跟随旅游团到香港旅游。到达香港后,导游告诉大家来香港就要购物,因为香港是有名的“购物天堂”。于是,导游就准备带游客们去某一家购物商场购物。而刘某非常不解,就对导游说,自己是来旅游的,不是来买东西的,而且之前行程也没有安排购物这一项。导游告诉刘某这是旅行社的规定,她也没有办法,只能按照规定来办事。请问,旅行社能强行安排游客购物吗?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着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非游容自愿的购物消费,旅行社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本案中,某旅行社安排购物是违法的,应受到相关的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而对于旅游者来讲,当然可以依法维权。对此,《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所以,刘某等人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娱乐方式。但旅游市场中强迫消费、欺客宰客等现象也时常发生。作为旅游者,在选择服务时,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销售和服务。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者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