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在互联网医院诊疗中,医师是否需要另外进行多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 |
| 释义 | 互联网医疗分为三类,分别为依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的互联网诊疗服务,依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设立的远程诊疗服务。 本次讨论的为上述第二类情况。[网上看病出现问题如何索赔?——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分析(二)] 一、互联网医院的类别 依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种情形。 同时,根据互联网医院的命名规则,互联网医院包括三种类别,具体为: 1. 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 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中诊疗医师的来源是否必须为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那么,互联网医院中,执业的医务人员是否必须为上述第一、二种情况的本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第三种情况的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1.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2.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也就是说,如果是本医疗机构自行设置的互联网医院,那么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可以由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来说,由于是独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当然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都可以进行诊疗活动。 三、在互联网医院中进行诊疗的医务人员是否需要另外办理执业注册或备案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同时,根据上述对互联网医院类别以及互联网诊疗医师来源的分析,针对本文的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如果是本医疗机构自行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无论是否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该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时,无需办理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2. 如果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该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时,需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3. 如果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由于是独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无论是被依托的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还是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应当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四、医师未在互联网医院进行多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因此, 1. 如果医师的主执业结构与互联网医院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的,未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的,那么应当按照《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 如果医师的主执业结构与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在同一个省的,是否应按照《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以和作者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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