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胡延美谈‬刑辩:当《刑法》对某个罪名出作‬一般规定,而法司‬解释在犯罪手段、构罪标准等方进面‬行了更为具体规的‬定时,对罪该‬名进行认定,不仅要遵守法刑‬的一般性规定,更要遵守法司‬解释的具规体‬定,这才司是‬法解释出台的义意‬和价值,以及刑法和司解法‬释相互关的系‬正确定位。比如,刑法385条、388条规定了受贿罪必须具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又对以交易方式收受财物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收受财物时,必须严格按照《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再依据刑法的规定泛泛进行认定。 【未完待续,请持续关注下一篇文章】 【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所在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