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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后履行义务方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
释义
法律主观: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来逃债;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事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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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18 18: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