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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针对的是新公司吗
释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该项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登记制的设立,对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能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
    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企-大-师-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办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等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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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0 15: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