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