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生前立过多份遗嘱,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1、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2、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 3、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有效遗嘱的条件 1、立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4、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处分违法所得的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该内容由 何竹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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