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罪指的是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本罪的渎职行为可以分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类型,因此,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