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时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法律依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     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