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丢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入账:     1、由遗失人员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