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成功分割房产41% |
释义 | ★案情简介:1997年,黄某某与俞某某双方在三元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于2009年12月15日在三元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104房产产权归黄某某所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901室的房产卖了以后,扣除归还黄某1人民币12万元以后,其余的归俞某某所有。案涉房产总价款44.6万元,首付款15.6万元其中12万是黄某某俞某某双方找黄某1借的,3.6万元是黄某某俞某某支付的,贷款29万元。黄某某俞某某双方虽然离婚,但是还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住在案涉房产。黄某某俞某某双方离婚后,双方共同和黄某1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黄某某所有的位于三元区某某104室房产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黄某1;此前黄某某俞某某向黄某1借款12万元作为黄某某俞某某购买案涉房产首付款;黄某1购买的三元区某某104室房产与案涉房产一起以俞某某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共同贷款29万元,贷期15年,从2010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其中黄某1贷款10万元,月还贷734元,黄某某俞某某贷款19万元;黄某1每月应将还贷款项交给黄某某俞某某或存入黄某某俞某某指定银行卡;黄某某俞某某装修案涉房产时,黄某1应支付3万元作为装修费用;黄某某俞某某搬到案涉房产时,黄某某俞某某应将黄某1所购房产移交给黄某1。从2010年3月起至2014年4月,黄某1都将约定的月还贷金额734元存入主贷人俞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归还贷款39578元。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黄某1还贷了8580万元,2015年5月,黄某某用公积金还贷支出2万元,2015年6月开始,,黄某某将自己公积金存折放在俞某某处用于归还房贷。案涉房产是原俞某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卖了以后,扣除归还向黄某1借款用于购买案涉房产首付款12万元,其余归俞某某,但是离婚后,案涉房产并未实际出售,黄某某俞某某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黄某某俞某某还与黄某1达成协议,将黄某某所有的位于三元区某某104室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黄某1,黄某1此前支付的12万元作为原俞某某双方购买案涉房产的首付款,10万元以俞某某名义公金积贷款,每月由黄某1将还贷款转入俞某某银行账户,3万元待黄某某俞某某装修案涉房产时支付,装修901室黄某某支付装修款7-8万元。黄某某为901室房产支出238158,占房产总价值50%以上,我们主张按房产价值100万元,分割50万元。 ★法院认定: 1.黄某某与俞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事项的处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依据该《离婚协议》,位于三明市某某104室的房产,离婚后,属黄某某个人财产;2.案涉房产,首付156000元,应偿还公积金贷款33756.24元,装修花费5000元,计579756.24元;依据《离婚协议》“现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901室)的房产卖了以后,除归还黄某1人民币壹拾贰万元以后,其余的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系出售案涉房产后扣除相应款项后的余额归俞某某所有,并非案涉房产归俞某某所有。本案中,黄某某为了女儿能上更好学校,基于父爱,为保住案涉房产,将三元区某某104室房产出售给黄某1,所得款25万元,其中39578元,由黄某1存入俞某某的银行账户,现金支付黄某某90422元(该90422元中的50000元黄某某用于案涉房产装修),余款12万元,如上所述,本应用出售案涉房产所得款归还,但实际用出售三元区工某某104室房产所得款归还,应认定该12万元由黄某某偿还,故本院确认黄某某实际为案涉房产支出238158元(12万元加装修支出50000元加存入俞某某账户8580元加公积金还贷支取的20000元加黄某1存入俞某某账户的39578元);3.案涉房产,首付156000元,应偿还公积金贷款373756.24元,装修花费50000元,计579756.24元;因案涉房产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出售,且黄某某为案涉房产支出238158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黄某某与俞某某已形成按份共有,因案涉房产共支出579756.24元,故黄某某份额为41%(238158元除579756.24元)综上所述,黄某某与俞某某离婚后,基于父爱,为保住案涉房产,将已属个人财产的三元区某某房产出售,所售款部分用于案涉房产的支出,与俞某某对案涉房产形成按份共有,其中黄某某占41%,俞某某占59%,故黄某某提出案涉房产属黄某某、俞某某双方共有的主张成立,予以采纳,但黄某某占有41%产权。因双方确认案涉房产价值为100000元,黄某某要求分割案涉房产,依法俞某某应折价补偿黄某某410000元。对俞某某辩称黄某某支付的款项为房租款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确认三明市三元区某某901室房产属于黄某某与俞某某按份共有,其中黄某某占有41%产权,俞某某应折价补偿黄某某41万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