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转让需要公司股东会决议吗?
释义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01案情简介
    2015年3月7日,某公司注册成立,登记股东为王某、刘某、杜某、贾某,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金20%、14%、15%、51%。某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法规定一致。2018年12月5日,王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张某,刘某和杜某在合同上签注“同意该股权转让行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贾某经询问股权转让意见未在30日内给予答复。2019年1月5日,贾某向法院起诉,以公司未出具关于股权转让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中,王某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张某,刘某和杜某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符合“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且贾某对于股权转让事项在30日内未给予答复,亦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另外,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事项需进行股东会决议。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是合同当事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同有效,法院据此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02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是很多中小企业,甚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长期以来的误解。笔者试图通过深度解析公司法相关规定,为读者答疑解惑。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是股东私人的财产性权利,根据前述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既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无需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完全自由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前述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仅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指的是人数,不是表决权(或股权比例)。基于公司人合性,对于股东以外人员成为股东需要过半数的股东人数同意,而基于公司资合性,如章程无特别规定,股东会一般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因此,过半人数通过不等过半表决权通过,如果要求股权转让有股东会决议的话,股权转让将可能因为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搁浅,这样显然与立法是相违背的。
    因转让股权导致的公司章程变更也无需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重要一环,经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行为才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无需由股东会表决。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也将无法完成。
    然而,原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无需股东会决议,当事方可有理有据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03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8/1 19: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