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合法的收养小孩 |
释义 | 一、如何合法的收养小孩 (一)收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二)合法收养的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二、哪些人可以送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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