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诉讼时效是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为三年。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没有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保证期间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包括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若超过该期限,债务人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根据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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