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的法定情形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具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指认犯罪;被发现犯罪证据;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等情形。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